《表1 债的产生原理表: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后死亡赔偿金返还问题研究》

《表1 债的产生原理表: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后死亡赔偿金返还问题研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后死亡赔偿金返还问题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原赔偿义务人对死亡赔偿金所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在我国债法理论上,债的产生原因导致债有如下四种(如表1所示),分别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这四种债分别衍生出与之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5]。由此可知,要成立合同之债,权利、义务人之间必须得有合同关系;要成立侵权之债,权利、义务人之间必须存在侵权事实;要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权利人须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有管理义务人事务的事实。而本文所讨论的死亡赔偿金之债均不符合上述三种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