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债的产生原理表: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后死亡赔偿金返还问题研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原赔偿义务人对死亡赔偿金所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在我国债法理论上,债的产生原因导致债有如下四种(如表1所示),分别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这四种债分别衍生出与之相对应的债权请求权[5]。由此可知,要成立合同之债,权利、义务人之间必须得有合同关系;要成立侵权之债,权利、义务人之间必须存在侵权事实;要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权利人须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有管理义务人事务的事实。而本文所讨论的死亡赔偿金之债均不符合上述三种债的特征。
图表编号 | XD00187736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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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20 |
作者 | 孙铭成 |
绘制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