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小米集团利润表部分项目(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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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探析——以小米集团为例》
从IAS32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IAS32对于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或者是权益工具依据的是该金融工具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形式。该规定是出于对会计基本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遵守,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小米集团遵循准则却出现了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准确反映经济实质的情况,这充分体现出了准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不适合照搬的。如果在遵循准则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下,仍然照搬准则规定进行核算,是对会计基本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违反,也就违背了准则的初衷。
图表编号 | XD00183219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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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0 |
作者 | 郝盼盼、李子俊 |
绘制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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