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反腐败制度结构、层次、印发时间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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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制度效能提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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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制度质量还有赖于制度的稳定和成熟。制度作为规范性行为规则,对于人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引导性,这就要求其自身首先要做到成熟定形,否则导向标变动不居,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使人无所适从。当然,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和改革的深入,制度的调整完善是必需、必然的,要体现与时俱进。但一项制度从制定出台到贯彻落实执行再到调整完善应该有一定的周期和程序,过短过长都有损于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从目前来看,反腐败制度既存在主干性制度修订调整过快的情况,也存在试行制度存续时间过长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按照“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的顺序对党内法规在效力位阶上做出了明确区分。准则、条例作为仅次于党章、权威性较高的主干性制度,定形成熟度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修订间隔时间较短的情况,比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近两次修订间隔的时间都为两年。有些以正式制度形式出台条件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按照制度“(试行)”的方式发布。但既然是试行,显然施行时间不应过长,但试行制度应该施行多长时间“转正”,应有明确说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仅是强调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尤其准则、条例这些主干性制度,如采取试行方式本来就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何况还长期保持“试行”状态,比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之前相关制度试行12年后才重新正式发布,这显然对于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会产生一定的反噬效应(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