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个人信息“敏感性”相关规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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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的功能失灵与应对——兼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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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度分级是有意义的规制工具。(1)在中国,敏感性的界定存在共识。隐私性度量的是信息的私密性、公共利益非相关性;敏感性所度量的是数据不当处理后果的危险性。至于敏感性信息的实质判断,立法仅须给出方向指引,要件宜由司法负责磨合。(2)利用算法或者推理从非敏感信息中获得敏感信息,此事自有数据处理规则负责评价,不必自始放弃界定。(3)依据敏感度而对应设置禁止收集、去识别处理、明示风险+书面授权、一般知情同意机制等宽严不等的限制,比“隐私-非隐私”二元模式手段上更丰富。例如,可考虑将未成年人数据、部分生物特征数据、性生活与性取向等数据设定最高敏感等级,不适用知情同意权,非为公共利益外禁止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