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地点情况[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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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8年广州市农村环境卫生现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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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采用Cochran-Mantel-Haenszel(CMH)检验方法计算。

调查村的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以管道形式为主,共50个村,占47.62%,其次为暗沟,共30个村,占28.57%。3年间生活污水排放方式构成情况不全相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07,P<0.01),2016年调查村的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以明沟为主,为13个村,占37.14%;而2017年和2018年均以管道为主,分别为21个村和18个村,占60.00%和51.43%。生活污水排放地点以处理厂为主,为44个村,占41.90%;其次为河流,为31个村,占29.53%。3年间生活污水的排放地点构成情况不全相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6.44,P<0.05),2016年和2017年调查村的生活污水排放地点以处理厂为主,分别为18个村和17个村,占51.43%和48.57%;2018年的以河流为主,为17个村,占48.57%。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