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燃气管道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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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管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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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全监管相关法规标准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含规范性技术文件及强制性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五个层次。法律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前者是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燃气管道作为压力管道中的公用管道纳入该法适用范围;后者为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适用于专门法律不适用及未作规定的安全生产方面问题。行政法规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但未包含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保护,包括要求对燃气管道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燃气管道安全监管相关部委主要为原国家质检总局和住建部,相关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推荐性标准主要由这两个部门发布,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