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唐律疏议》中“杀”“死”的含义及其分布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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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杀”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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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与“死”作为立法语言,在法典中具有专门含义,且其用法中多包含着明显的技术因素。立法语言根据其来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术语,其在日常生活中较少出现,如“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等;另一类来源于日常生活,但其出现于法律规范中,随着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的发展,具有了越来越专门的含义,并与日常含义的界限越来越清晰,如“情”“理”等。“杀”与“死”显然为后者,古文“杀”与“戮”互训,(3)主要含义是杀戮行为;“死”即“尽”,是“形体与魂魄相离”的状态。(4)现代汉语中的主要含义与之相同,“杀”即“使人或动物丧失生命”;“死”为“(生物)失去生命。”[2](P.1130、1238)“杀”与“死”的通常含义将其关系表达得非常清晰:“杀”是行为、“死”是行为结果,“杀死”的通俗、固定表述即此种关系的直接表达。但这并不足以解释《唐律疏议》中“杀”与“死”在篇目、律条中分布呈现高度重合的原因。必须将律内“杀”与“死”的含义、用法做系统分析,以之作为探讨两者关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