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价格分分差表:优化低价优先法评分规则 助力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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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低价优先法评分规则 助力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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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设定供应商A、B、C、D、E的技术商务分不变,供应商A、B、C、D的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不断降低,且始终为最低投标报价。随着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不断降低,其价格分一直不变,为价格权重分(30分)。当供应商E的投标报价为项目预算的60%、40%、20%、5%时,供应商A、B、C、D的价格分出现了如图1所示的四种投标报价情形。若用B-A、C-A、D-A、E-A分别表示供应商B、C、D、E与供应商A的价格分分差,则四种投标报价情形的价格分分差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