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省(市)“实施方案”中培育要素的构成》

《表3 各省(市)“实施方案”中培育要素的构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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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研究——基于20个省(市)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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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该省(市)“实施方案”中未提及相关内容。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所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必须交由更专业和正规的培育主体来完成。由表3得知,大多数省(市)的“实施方案”中对培育主体的选择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占比为85%。通常来讲,各地区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培育主体进行择优录用,政府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培训工作,希望能够不断健全“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培育体系,对选定的培育主体进行及时备案。虽然多数省(市)对培育主体的选择标准是类似的,但也有一些省份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比如,贵州、湖南及新疆三个地区对培育主体所需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说明,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又如,山西省充分重视培育机构的自主申请,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审核和判断,这将有助于培育主体不断提升办学优势、充实办学资源和完善办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