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上虞五乡第一等民田税粮则例(1)(单位:斗/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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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量制政策和量制运用——兼考元省斛与南宋文思院斛之换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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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别以书中记载的五乡第一至第四等田共计十九组粮额数据(缺新兴乡第三等田)对上述公式加以复核,通过比较至元年间的实际税额与公式计算额,发现只有两组数据(孝义乡第一等、宁远乡第三等)的误差将近百分之六,另两组(永丰乡第二等、新兴乡第一等)数据的误差约千分之一,其余十五组数据的误差均在万分之一以下(参见表1各乡第一等田数据)。由此可见,前述粮额折算公式是可靠的,这也意味着元初上虞县粮额换算时确实以南宋文思院斛1石折为元省斛0.685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