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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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持股与公司并购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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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从上述结果看,似乎“三类股东”中契约性基金对并购绩效的正向作用最为持久,也似乎表现得更为专业,更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和成长。但资管计划股东则不然,对企业的并购绩效带来的是负向作用。信托计划股东也一样,对并购业绩不敏感。本文认为,这可能是因为“三类股东”所持股份具有收益权和投票权可分离的特点,特别是后两类股东,即存在替“隐名股东”代持的可能(李娜娜,2018),因此表现出对业绩不敏感。Peng等(2018)发现大型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利于企业并购绩效的提升,而小型机构投资者因易于与公司控股股东合作从而不利于并购绩效提升。周绍妮等(2017)以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也发现交易型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利于并购绩效的提升,而稳定型机构投资者与并购绩效无关。这与本文的上述发现有类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