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燃气热水器和供暖炉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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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条文解读》
(2)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能效要求。条文6.2.7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时,应采用能效等级不小于2级的产品”。相对于原节能设计标准,该条文文字未做变更,但2010版《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标GB 20665-200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新版节能设计标准发布时,热水器能效标准已经升版为GB20665-2015版,其对各能效等级热水器及供暖炉的要求详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6924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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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28 |
作者 | 邹秋生 |
绘制单位 |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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