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旅游发展驱动因素的OLS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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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发展时空演化及其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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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

本文选取上述指标化的旅游发展综合得分(F)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元)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作为表征旅游经济驱动因素的解释变量,分别记作X1和X2;选取游客周转量(亿人公里)作为表征旅游交通驱动因素的解释变量,记作X3;选取连锁餐饮企业门店总数(个)作为表征旅游饮食层面驱动因素的解释变量,记作X4;选取公园(个)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作为表征旅游资源与环境层面驱动因素的解释变量,分别记作X5和X6。为消除原始数据存在异方差的可能性,将所有解释变量的观测值进行取对数处理,进行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