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平均处理效应结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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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效应分析——以宿迁市为例》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三产融合主要是基于相关农业的产业链延伸,从而产生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增值。因此,选取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作为因变量衡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三产融合的效率变化效果。在此基础上,选取对农业家庭经营活动有影响的因素作为变量,具体包括户主年龄、户主性别、受教育程度、投入劳动力、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家庭外出务工人数、是否接受过技能培训、流通渠道等8个变量,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6751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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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15 |
作者 | 苗苏皖、许倩倩、刘广琪、濮阳莉君、朱峻珲、曹玲玲 |
绘制单位 | 宿迁学院商学院、宿迁学院商学院、宿迁学院商学院、宿迁学院商学院、宿迁学院商学院、宿迁学院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