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赤道原则I,II,III的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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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的演进、影响及中国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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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整理

概言之,EP IV的修订再次提醒国际社会注意环境、社会、人权等因素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也体现了赤道原则在绿色金融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与时俱进。然而,EP IV仍然没有解决《绩效标准》在特定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上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这不仅引起了规则公平适用与各国不同环境标准之间的矛盾,而且可能导致该原则对于某些“染绿”行为的金融机构而言形同虚设。在人权影响评估方面,EP IV对“土著居民”和“FPIC”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也未规定以何种证据来表明FPIC。由于不同的土著居民对相关项目的评价具有主观性,FPIC方法可能引发土著居民之间的意见分歧,从而阻碍项目的进程。此外,EP IV对土著居民自身的权利(如项目否决权、对“同意”的撤回权等)规定极少。在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责任承当方面,EPA也未规定相应的问责机制,进而导致赤道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染绿行为”无法有效遏制,这也是该原则遭受诸多NGO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信息公开方面,赤道原则的实施可能因贷款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等因素导致其透明度减损。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没有更加普遍性、技术性和有效性的绿色投融资标准或绿色信贷标准体系的情况下,赤道原则仍将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对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