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国航空应急救援组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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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应急救援水平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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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赛迪智库整理。

体系完善,制度健全。美、德、日、俄等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和保障制度(表1)。一是设立航空应急救援专门机构。比如,日本的消防航空队、韩国的国家消防局航空救援队、德国的空中救援组织(DRF)、瑞士的航空救援服务队(Rega),以及法国的国民安全组织救灾空中机动分队、英国的航空救助协调中心和美国的空军救援协调中心等。二是有着完备的航空应急救援配套设施和空管服务。对通用航空开放的通航机场数量众多;建立了发达的空中导航网络,可引导飞行员在特定航路上准确飞行;解除低空空域空中交通管制,为航空应急救援力量的发展扫除障碍。三是有全方位的航空应急救援预案。美国1956年颁布《全国搜救计划》,确定美国空军为本土范围的陆上搜索执行机构;1974年制定《斯坦福减灾和紧急救助法案》,规定了包含航空应急救援领域等12个领域的联邦应急计划;1998年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布了有关利用直升机和旋翼机开展救灾的咨询通告,为参与救灾的各类航空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导;2000年美国国会修订《美国联邦灾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救助法》,其中第34条规定,当遇到重大灾难时,总统可以命令所有联邦机构,利用包括补给在内的各种资源来支援各州和地方政府的救援活动,其中也包括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