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梅尔滕斯和杨·盖尔关于视觉感受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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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理论视角下城市公共空间公共性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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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的可观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直观地从外观上判断是否存在公共空间。城市公共空间是否可见是我们识别和进入空间并进行活动的前提。对于长期生活在封闭公园附近的居民而言,它的在场性是经验的结果,而对于不熟悉者而言,如何判断这是一个公共空间?公园与街道接壤的围墙、围挡的绿植散发出不可接近的暗示,严重阻碍了人们与公园的互动。直观辨别公共空间的可能性会随空间开放程度的增强而增大,但这种开放应是一种欢迎进入的姿态而非绝对物理空间状态的开放。在一项针对城市广场的调查中发现,人们对得分较低的广场的评价是“荒凉”“一览无余”和空间组织单调等[22]。在可观的开放性与适当的围合感之间的平衡,是空间吸引人的活动和有效使用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是公共空间在使用上的可观尺度,是与人体尺度相对应的概念。梅尔滕斯(Maertens Hermann)、扬·盖尔(Jan Gehl)、凯文·林奇、芦原义信(Ashihara Yoshinobu)等人都认为公共空间可观性的重要尺度是20~30m(表1)[10,23],即使在“雷德朋模式”(Radburn Idea)3)这样的超级街区的设计中,依然将24~30m作为街道的最大尺度。另外,梅尔滕斯和扬·盖尔分别认为1.2km左右和1km左右能够分辨出人群的存在,这个尺度可用于如线性街道或公园的最长距离的控制,超出这一尺度人们大概率会失去可观感。公共空间的可观尺度易于形成人与空间的互动,使公共空间成为吸引不同兴趣的市民并愿意长时间停留于此的交往最密切的场所[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