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1950—1980年我国侨汇收入统计表(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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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三十年侨汇政策研究(1950—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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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林金枝主编:《华侨华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第270页“1950—1988年华侨汇款统计一览表”编制。[1]

由上可见,20世纪60年代初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为扭转侨汇严重下降局面连续颁布多个文件。尤其是以中央直接发出争取侨汇紧急指示的形式对侨汇作出特别规定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侨汇政策并举。这是应对紧急时期、紧急困难,对争取和保护侨汇采取的紧急举措,是国务院保护侨汇命令的再升级。各部门、各侨乡省份雷厉风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督促与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安排物资供应,不少地方设立了华侨物资供应专柜、门市部和华侨餐厅等,尽可能为侨汇安排出路”;“加强对侨批业的团结”,拓展侨批业“对外联系和发展国外关系”。1962年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分行下发举办为侨眷房屋修缮扩建贷款的通知,“给有外汇收入及以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侨眷、归侨和港澳同胞家属”,在修缮或扩建房屋资金时贷款,并规定了贷款手续。[24]617闽粤等侨乡也积极落实上述政策。1963—1966年全国侨汇大幅回升,年均收入1.474亿美元。[22]1963年由1962年的0.5亿美元上升至1.176亿美元,1964上升至1.56亿美元,1965年升至1.81亿美元,具体情况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