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合作社扶贫的运营和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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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扶贫的整合治理机制及效果研究——基于陇、川、黔三省连片特困地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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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整理调查资料所得。

合作社主要从股权结构、治理决策、市场交易和盈利分配四个方面克服组织异化,如表4所示。首先,合作社股权结构方面。从董事长个人出资比例、董事会所有成员出资比例和前五大股农持股比例三个衡量指标来看,近八成的合作社大户控股比例在20%以下,且大户控股比例超过60%的累计比例不足8%,说明合作社的股权较为分散。这种合理的分散股权结构的设立,不仅保障了合作社民主治理结构的稳定性,而且打破了合作社的领导层和普通社员之间“领导-被领导”或“委托-代理”的关系,体现了“分工-协作”的关系,最终克服了“大户控制”“大农吃小农”等弊端的发生。其次,在合作社治理决策来看:一方面,累计超过85%的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成员大会和近八成的合作社每个季度至少公开一次财务和运营情况的相关信息,说明贫困户对财务和运营状况知悉权获得了保障,能有效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近95%的合作社成员大会的表决方式是“一人一票”和近85%的合作社日常运营和管理决策是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制定的。这样保障了社员对合作社运营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建立了“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的治理机制,[21]有效规避了传统合作社的严格科层制管理机制带来的“精英俘获”和贫困户“被参与”弊端,进而充分保证了合作社民主治理,并且为合理的盈利分配奠定了基础。第三,在合作社市场交易方面,35.29%、47.06%和9.80%的合作社分别按合同规定价交易、比市场价高(产品)购买和比市场价低(农资)销售的模式与贫困户进行交易,其中第一种模式能够降低贫困户收益遭受市场交易波动冲击的风险,后两种模式能够降低贫困户生产投入成本和提高收入。通常合作社成员为获得较低成本投入或较高价格销售,需要牺牲部分分配权和控制权为代价,吸引资源禀赋雄厚的个体加入合作社,[22]而政府整合治理下合作社发展由于所需土地、办公设备等配套设施由专项资金承担,加之获得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措施,客观上降低了合作社运营成本,在不需要让渡分配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使贫困户切实享受到合作社的“组织化潜在收益”。第四,在盈利分配方面,按交易额与股分配相结合比例最高,为58.82%。这说明合作社的内部利益分配机制较好,并没有发生专业大户、强者侵占普通成员、弱者利益的行为,符合“服务于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合作原则,避免了“精英俘获”“大农吃小农”等合作社制度异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