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备案递交材料表》
注:14~16号资料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以及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的制剂,需递交15号、16号资料。
根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行备案管理。在疫情防控的应急情况下,为保证疫情防控用药品的及时供应,依据《应急审批公告》的要求,在制剂安全、有效性得到一定证明的情况下,可实施有条件的备案,允许容缺受理,相关备案仅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内有效,故可减免或简化部分材料。我院此次应急备案申请递交的资料以及未提交项、简化项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5995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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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20 |
作者 | 刘敏、刘礼斌、田佳懿、刘洋、陈丽芳、刘炜 |
绘制单位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临床合理用药生物特征谱学评价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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