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临时应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视角下行政应急措施的属性、类型与边界》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视角下行政应急措施的属性、类型与边界》
而上述授权方式最早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月7日首次采取,笔者注意到2月7日和8日两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的职权先后出台防控疫情的法规性决定(见表2),依法支持和授权相关人民政府采取一些临时性或特殊化的管控措施。这种法规性决定在性质上属于紧急性的地方性法规,相较于其他地方性法规,疫情期间应当优先适用。
图表编号 | XD0015898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3.01 |
作者 | 周游、尹伟、刘绍明 |
绘制单位 | 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