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临时应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视角下行政应急措施的属性、类型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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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视角下行政应急措施的属性、类型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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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授权方式最早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月7日首次采取,笔者注意到2月7日和8日两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的职权先后出台防控疫情的法规性决定(见表2),依法支持和授权相关人民政府采取一些临时性或特殊化的管控措施。这种法规性决定在性质上属于紧急性的地方性法规,相较于其他地方性法规,疫情期间应当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