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金融销售业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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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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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摒弃了按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对金融商品销售主体进行分类的机构性规制理念,其第4条按照销售渠道这一“功能”的不同,将所有的金融销售机构分为直接销售业者、代理销售业者或经纪销售业者(1)、咨询业者三个大类,充分体现了功能性规制理念(参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