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营商环境构成要素体系》
一般而言,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属于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所有其他方法学的规则—选择应该比较的法律、探讨的范围和比较体系的构成等[7]。通过对各地方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立法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的分析,结合各地营商环境法规设置的章节结构,本文从地方立法营商环境中选取政务营商环境、市场营商环境、法治营商环境、人文营商环境作为关键节点进行分析,选取了包括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对地方营商环境立法的构成要素进行比较分析,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5636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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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薛智胜、刘芳 |
绘制单位 |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