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社会化机构“市场准入”相关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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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法律与政策“共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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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分析样本整理而得;√(*)指有特殊性要求。

从分析样本来看(见表2),所有文本均要求社会化机构具有“质监资质”。各地对“环保资质”持四种态度:其一,不作要求(占总数的36%);其二,自愿性原则(占总数的16%),即对社会化机构申请环保资质采取自愿原则,且不与业务开展和环境监测数据的效力相挂钩;其三,准强制性原则(占总数的20%),即虽然对社会化机构申请环保资质采取自愿原则,但规定社会化机构未经、未获得环保资质或被取消环保资质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保部门将不予认可,社会化机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四,强制性原则(占总数的24%),即要求社会化机构必须申请并获得环保资质方可开展业务,否则其出具的任何数据和结果环保部门均不得采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关于工作场所,除6省、市外,其余样本均有所要求,其中有5省、市还对实验室使用面积作出了明确要求,从200平方米(青海)到1000平方米(湖南)不等;关于社会化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资质,除3省外,其余样本均有所要求(占总数的88%),其中有8省、市还对人员数量(从10人到40人不等)、职称(江苏、湖南、青海等省要求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宁波要求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学历(四川省要求中专以上且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半年以上,江苏、湖南等省要求大学本科以上)作出了明确要求;关于注册资金,只有云南省要求监测乙级的社会化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监测丙级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关于仪器设备,除2省外,其余样本均有所要求(占总数的92%),其中有4省、市(江苏、湖南、山东、宁波)还对仪器设备的原值(从300万元到600万元不等)和现有值(从30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