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以劳动关系“二元论”为基础的国家的比较》
虽然中、日、美三国均是根据具体劳动关系所属类型赋予相应的权益保障,但三者对标准劳动关系不成立时的权益保障存在差异。在中国,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不被认定,则只能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角度为劳动者争取权益保障;在日本,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易被认定为《工会法》下的劳动者,其有关工会和集体协商的相关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美国独立承包商的认定和日本《反垄断法》的认定类似,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被认定为独立经营者,法律主要保护其与平台企业公平交易的权利。三国的比较具体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5434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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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01 |
作者 | 谢鹏鑫、曾馨逸 |
绘制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