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部分)》
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 mg/m3,35 mg/m3,50 mg/m3;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每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 mg/m3,50 mg/m3,200 mg/m3,具体指标限值(见表2)。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图表编号 | XD00153991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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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30 |
作者 | 樊猛辉、冀岗、李强、高长涛 |
绘制单位 |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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