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繁简分流改革示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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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粗放到精细:繁简分流系统化模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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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表1可以发现,上述法院在繁简分流改革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如均注重立案环节的案件甄别,配置专门的审判组织办理繁案,普遍采用“门诊式”“要素式”等庭审方式等,但也存在较大差异。如在识别标准上,存在“案由”和“要素”、“实体”和“程序”等单一或组合方式;在识别主体上,存在立案庭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对案件甄别,或附设专门速裁机构对案件筛选;在分流环节上,存在立案分流和审判二次甄别方式;在程序转换上,分流不当的案件是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还是转入其他审判组织审理,或者退回立案庭再次分流,操作方式不尽相同;在配套措施上,有的注重非诉解纷,有的注重信息技术等。这些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审判组织结构、审级职能定位、法官办案能力、信息化保障情况、司法外部环境等因素所决定,这也意味着繁简分流改革既要凝聚共识、统筹推进,也要因地制宜、精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