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投入型”与“外包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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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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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选择并不是简单的选择题,而是在不同形式下不同因素作用下进行的不定项选择,且不同形式下不同因素的现实存在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的最终形成过程之中,因此通过组合选择出适合自己工作需要的模式才最为关键。以庭审记录为例对上述分类进行组合运用。首先确定庭审记录属于审判辅助事务的范畴;其次,法院既可采用“自己生产”即自己招录速录员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引入外援的“岗位外包”模式,由第三方如劳务派遣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速录人员,也可以将记录工作进行整体外包进行“事务外包”。但实践中,法院自己招录的速录员一般有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聘用编制三类,其中前两者用人成本远远高于后者,且目前还缺乏专业速录服务供给者。因此采用“岗位外包”模式较为合适;再次,书记员工作与法院日常审理工作直接相关,不少情况下,经常需要及时添加速录人员,因此由法院对书记员进行“平行式”的管理比较适宜;最后,法院在速录人员所需的硬件投入方便已经相对充分,因此选择“投入型”而不选择“外包型”较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