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黥城旦讲乞鞫案逼供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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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令中的“不会”现象及刑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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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可知简230—231所述案件的详情是:某地有一起诉讼案发生,当事人与案件有牵连,或许是其被人告发,该地官府下达“征书”到当事人所在地,并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到县廷接受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到县廷接受讯问,即“不会”,其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自知有罪而畏罪潜逃,另一种是因惧怕“酷吏”逼供或他人“诬告”而选择直接逃亡,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记载过一起由逼供而引发的诬告案,为讨论方便,特列表说明(见表1)。[3](p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