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政府购买服务期限统计表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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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兴衰谈财政金融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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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硬约束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明确要求硬化预算约束,并要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随后出台办法明确要求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按要求应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并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A市区域内银行融资支持的54个项目除3个项目购买服务期限为3年以外,其他项目购买服务期限均高于5年,最长达20年。全部项目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支出期限与购买服务期限相一致。因此,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支出期限也超出了3年的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也就无法落实在既有财政预算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的规定。全部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期限情况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