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域外典型国家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分析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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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现实考察与未来面向——以比较法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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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国家缺席审判程序适用范围有明显的共性,在案件类型上,域外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在适用情形上,包括主动缺席和被动缺席两种。为更直观地体现以上国家在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笔者将其整理为表1。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情形更多,类型更繁杂,尤以法国为典型,其缺席审判程序不仅适用于轻罪、违警罪,也可用于重罪案件,法国针对重罪案件构建特殊的程序适用体系。意大利虽轻罪重罪皆可适用缺席审判,但2014年修法之后,对缺席审判的适用进行程序上的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也受到缩减。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而言只有轻罪案件和被告人到案但拒不到庭的情形可启用缺席审判程序,这是由其司法系统特点和缺席审判程序的特殊性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英美法系司法运行体制很难承载过量的刑事案件,故在程序处理上将轻罪案件分流,符合“公共利益必需标准”时允许对轻罪案件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