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模式》

《表1 扶贫项目后续管护模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结构-关系-主体”视角下农村贫困治理有效实现路径——基于广西15个县45个行政村878户农民调查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综上所述,民间理事会管护模式与私人承包管护模式不同,该模式重视农民有效的集体行动,不存在契约关系,自愿组建自主管护组织;同样,也不同于委托村委会管护模式,民间理事会属于有效自治单元,避免村委会过分行政化而无暇顾及,同时,又因管理单元大而协调难导致管理低效;不同于政府引导型管护模式,民间理事会不具备法人地位,不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而且不需要行政力量过分介入,民间理事会仅仅作为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与政府强制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不同的是,为了管好公共扶贫项目,将利益关联个体有效组织起来,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进行自主管护,真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进而规避无效集体行动困境,同时也促使成员实现持续的共同受益。另外,民间理事会管护模式便于村民直接参与管理,同时,制定统一的项目管护制度,可以减少外部嵌入项目小组管护模式中居多的利益冲突和政府引导管理模式中多层级治理的问题。这种模式是根据实施项目本身建立治理组织形式,项目治理可操作性强,治理效率较高,更能调动村民参与项目管护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成为有效村民自治形式,扶贫项目后续管护模式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