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方政府区域合作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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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转型与制度调适:跨界公共危机网络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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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根据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在一个异质的主体、复杂的规则和互动的系统构成的网络中,治理主体通过协同虽然能够获得社会资本积累和影响力提升,但在协同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包括为降低信息不对称、搭便车、事后违约等采取的信息收集、谈判、执行与监督等行为。理查德·C.菲沃克(Richard C.Feiock)指出,地方政府达成区域合作协议需要付出信息、谈判、执行和代理四种交易成本(具体见表1),(1)这四种交易成本的存在严重阻碍区域合作行为的发生。另外,治理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协同惰性”,表现为政府出于“卸责心态”而“不想协作”、企业基于“撇脂倾向”而“不愿协作”、社会组织困于“志愿失灵”而“不能协作”、公民由于“边缘地位”而“不便协作”。(2)在跨界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这些交易成本和“协同惰性”同样存在,是跨界公共危机治理主体间协同的重要梗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