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医保中心替医疗卫生机构向医药公司代结算药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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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医疗卫生机构平行记账的特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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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医院、医保中心和医药公司之间的“三角债”问题普遍存在,为了减少此现象,实现第三方结算的“药价保”联动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趋势,由医保中心替医院与医药公司结算货款,所结算的药品款从医保中心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款中扣除(见表2)。医保中心代医院向医药公司支付药品款时,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消互抵消,此处未有现金流产生,但预算会计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虽然应收、应付款从分录上未体现现金流,但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向医保中心应收的现金流和医保中心向医疗机构应付的现金流相互抵消;二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往来款项是体现时间性差异的重要因素,时间性差异并不是永久性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某一时点上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将会达到平衡。如果不进行预算会计处理,那么时间性差异将永远不会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