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境内有住所纳税人基本生活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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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涉外税收政策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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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合理性来看,针对境内境外所得,扣除费用应为一次。一方面,居民纳税义务人无论在境内工作或在境外工作,其当年度居住地基本在中国,即满足个人生存及维持个人社会关系的费用差异不大;另一方面,即使在境外工作过程中,存在住宿和交通基本生活费用升高,但是因境内或境外出差工作本为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的发展需要,其为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在实际经济业务中,由企事业单位通过出差补助完成对此部分生活费用上升的补足(2)。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不应介入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等应有企事业单位通过管理方式自行解决(见表3和表4)。最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税原则,费用扣除制定依据是一个月基本生活费用,即使纳税义务人存在境内和境外工作两种情况,但其生活费用依然是一个月的生活费用,费用扣除应该为一次,且应当与境内工作纳税人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