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赵某个人所得税节税情况一览表》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赵某一家2019年可以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为子女教育12 000元、住房贷款12 000元和大病医疗费用70 000元,共计94 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上述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可以选择在赵某工资中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其配偶工资中扣除,其中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还可以选择在赵某和其配偶工资中各扣除50%。但由于赵某配偶的年收入尚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标准,因此,无论是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全部还是部分在其配偶工资中扣除,从整个家庭的角度出发,都达不到最大的节税目的。但是,赵某作为律师收入较高,若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全部在赵某工资中扣除,则可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具体节税金额则取决于赵某年收入在没有扣除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所适用的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赵某适用不同综合所得最高税率的节税金额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45222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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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姚毅、杨璐 |
绘制单位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