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分类别OTC专论》
美国在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首次规定“所有新药在上市前必须向美国FDA提供安全性证明”,那时安全性尚作为判断药品是否合规的唯一标准。1962年,美国通过了《药品修正法》(Drug Amendment of 1962),该法规定上市药品不仅要证明其安全性,还要证明其有效性[5]。自此,安全有效便成为药品审评的双项标准。在此背景下,FDA有必要对1962年以前上市的所有药品进行有效性的再评价工作。由于美国在1951年的《Humphrey-Durham修正案》中已正式将处方药和OTC分开,因此在基本完成处方药的有效性再评价之后,1972年FDA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DER)下的OTC评价部(Office of OTC Drug Evaluation)便展开了大规模、长时间的OTC审评工程(OTC drug review)[6]。这次审评是美国有史以来对OTC安全性、有效性、标识正确性进行的一次最为全面和系统的评价。由于市场上所涉及的OTC多达35万种,如果对每一种产品进行审评,会历时过长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FDA的评价战略是对这些产品中所含有的700多种活性成分进行评价,制定一个适合含有该成分的所有产品的标准,即“相对于活性成分的标准”[7]。本次审评历时十余年,FDA在对700多种活性成分按26个大的治疗类别进行划分并完成审评后,制定了针对特定类别的《OTC药品最终专论》,这些最终法规会以成文的形式收录于《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 331-358)[8],从而最终完成OTC专论制度(Monograph system)的构建。美国分类别OTC专论详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14204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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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15 |
作者 | 张雨菲、董晨东、王子哲、茅宁莹 |
绘制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