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国内部分VOCs排放标准》
各国家对臭气排放标准和种类均有不同的限制,发达国家臭气治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备的控制体系(见表2)。美国实施了清洁空气法案、清洁空气州际法规,提出了187种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明确了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控制范围、目标和主要污染源类别[31]。欧盟根据VOCs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级控制要求,高毒性VOCs排放不得超过5 mg/m3,中毒性VOCs排放不得超过20 mg/m3,低毒性VOCs排放不得超过100 mg/m3[32]。中国也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34]等相关标准,见表3。但中国只对部分VOCs排放限值进行限定,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系到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产生的VOCs排放限值,仅有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三甲胺和二硫化碳6个指标,而总VOCs的排放浓度的限定仅在《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35]中提到。
图表编号 | XD0014081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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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20 |
作者 | 刘文杰、张曦、沈玉君、孟海波、赵立欣、王黎明、周海宾、程红胜 |
绘制单位 |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模式重点实验室、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模式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模式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模式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模式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与模式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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