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国内部分VOCs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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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氧发酵过程中臭气产排和原位控制技术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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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对臭气排放标准和种类均有不同的限制,发达国家臭气治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已经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备的控制体系(见表2)。美国实施了清洁空气法案、清洁空气州际法规,提出了187种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明确了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控制范围、目标和主要污染源类别[31]。欧盟根据VOCs毒害作用大小,提出了分级控制要求,高毒性VOCs排放不得超过5 mg/m3,中毒性VOCs排放不得超过20 mg/m3,低毒性VOCs排放不得超过100 mg/m3[32]。中国也制定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34]等相关标准,见表3。但中国只对部分VOCs排放限值进行限定,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系到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产生的VOCs排放限值,仅有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三甲胺和二硫化碳6个指标,而总VOCs的排放浓度的限定仅在《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35]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