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药物辅助犯罪调查尿液毒物学检验的最小分析范围和灵敏度》
注:(1)事件至尿液采集之间超过24 h,则无须进行尿液收集测试;(2)事件与尿液采集之间超过12 h,则无须进行尿液收集测试;(3)无需区分d和l异构体;(4)单位为:mg/mL;(5)单位为:μg/mL。
我国大部分毒物学实验室均可能涉及用于法医死因鉴定的未知方向的毒物系统分析或常规毒物分析,出具发现确认毒物的阳性结果或排除毒物的阴性结果报告。由于相当部分实验室能力范围较窄且不同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及检出能力(检出限)差异较大,因此,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同样阴、阳性结果报告,其内涵、质量、效能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司法部技术规范SF/Z JD0107014-2015《血液和尿液中108种毒(药)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和SF/Z JD0107005-2016《血液、尿液中238种毒(药)物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给出了较大的分析范围,但其本质上是给出可在同一技术平台上同时分析多种毒药物的方法,而非实验室应分析的毒药物范围。实践中,采用该方法的实验室的实际分析能力范围也大都仅为十几种或几十种毒物。纵观我国现行规则/标准,除GA1333-2017《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外,未形成行业基本共识,明确规定或推荐毒药物分析范围也是毒物鉴定质量控制缺失的重要方面。
图表编号 | XD00136870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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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15 |
作者 | 沈敏、向平、严慧 |
绘制单位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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