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的基础制度。Hardin在1968年提出的“公地悲剧”是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立法规定资源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核心是明晰产权。对于公有自然资源资产,细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权责、利得分配,明确各级政府、各单位的管辖范围[1];对于影响公共利益的私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对其利用方式实行行政管制。另一方面,不论是资源大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还是经济大国如美国、日本、英国,其对土地、矿产、海洋、森林和水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都采取了相对集中、相对综合的管理模式,详见表1。从调查评价、开发许可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着手,将主要自然资源资产管辖权归于一个部门,增强管理与利用效率,逐步完善管理体系。总体来看,完善的产权制度明晰了各级政府、单位、个人的权责范围,避免了无序开发、保护缺位的现象发生;集约化管理模式有利于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内部协调,形成制度合力,提高保护与利用效率,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
图表编号 | XD00135618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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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20 |
作者 | 骆良彬、陈文涛 |
绘制单位 | 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