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一带一路”主体水资源区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类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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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主体水资源区国家水资源管理体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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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为各管理体制类型的特点及其优势和不足点,对比分析如下:(1)分散管理。虽便于行政单元自治,却易引发权力交叉和权责空白,增加管理的难度。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效力均弱于其他管理体制;(2)多部门管理。一般需设立协调机构或中央政府专设部门来调节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容易出现“群龙治水”的乱象,有碍水资源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3)专设部门管理。其优点是权力相对集中,缺点是不能像大部门管理那样将水资源放在生态系统中,与其他要素进行统筹管理,因此易出现权责模糊;(4)大部门管理。不仅是“一带一路”国家对水资源相对成熟的管理体制,也是世界现行的较为普遍的管理体制,最大程度实现了水资源的统筹管理,尊重水资源的整体性,有利于生态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5)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荷兰在对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引入了非政府人员组成的机构———水董事会,对水资源进行基层的协调管理,不仅有效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更为协调各部门关系引入了新的润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