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以财政支出分权为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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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财政分权、财政透明度与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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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

根据前文总结的衡量中国式财政分权的各类变量及方法,本文借鉴相关学者综合应用财政收支比重的选择(张晏和龚六堂,2005;周业安和章泉,2008;沈坤荣和付文林,2005;龚汝凯,2012),在财政收入分权的主检验基础上,以财政支出分权变量重新衡量各地区财政分权程度,代入主回归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如表3所示,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的项目数量以及投资额度与财政分权的关系仍然为正相关关系,并且分别在5%以及10%的置信水平程度上显著,从而能够验证假设H1。此外,在加入财政透明度的因素之后,能够得到与原检验相似的结果(列(3)至列(6)),在财政透明度高的分组内,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的项目数的正相关关系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而投资额的正相关关系则不显著;在财政透明度低的分组内,不论是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的项目数亦或是投资额,其相关关系并不显著,且与全样本检验的结果相比,其系数均有大幅度的减小。因此可以证明财政透明度对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行为决策的正向影响存在促进作用,验证假设H2中财政透明度越高,财政分权程度对地方政府选用PPP模式融资行为的正相关关系越强的结论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