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IOSCO信用评级机构委员会专题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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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信用评级业务的法律争议与监管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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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发布的有关风险评价的研究报告与传统意义上评级机构进行的信用评级服务并不相同。一般而言,信用评级业务被定义为: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而诸如穆迪红旗报告等研究报告往往并非仅着眼于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且其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实际上缺乏传统信用评级业务所具有的严谨的违约概率映射关系,更类似于信用评级的其中部分或另外补充。现有监管规则对信用评级的界定较为狭窄,但实际上评级机构在实践中已广泛开展不同于传统信用评级的其他服务,如私下评级、不公开评级、研究报告等,被统称为非传统信用评级服务(OCP,Other CRA Products)(1)。诸如此类非传统信用评级业务的评价对象、功能定位并不一致,所发挥的功效也具有显著差别,各国对评级机构进行的这种非传统型业务尚缺乏统一定义与监管方式。随着这类新兴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争议的出现也引起了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的关注。作为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证监会主要负责制定国际证券期货标准,协调跨境监管合作,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其内部专门设有信用评级机构委员会,并制定有《信用评级机构基本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信用评级监管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然而《行为准则》着眼于公众一般理解上的传统信用评级业务制定,是否能够用于规范非传统信用评级业务并不明确。对此,如表2所示,信用评级机构委员会自2014年起设立专题研究项目,讨论非传统业务是否具有标准分析流程,是否需要遵循《行为规则》中健全评级程序、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透明度、评级及时披露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