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因子解释原有变量的总方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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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因子分析的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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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原始变量的总方差解释情况如表3所示。按照特征根大于1的原则,第一个公因子特征根为7.642,占特征根总和的百分比为42.457%;第二个公因子特征根为4.514,占特征根总和的百分比为25.079%;第三个公因子特征根为3.022,占特征根总和的百分比为16.791%;第四个公因子特征根为1.178,占特征根总和的百分比为6.543%,由于前4个公因子的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90.870%,说明总体90.870%的信息可以由这4个因子来解释,原始变量所包含的信息较大程度得到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