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内外近年来农业“生物剽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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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研究——基于遗传资源“生物剽窃”行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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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合法、有序地开展“生物勘探”对于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它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开发与转化、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功不可没。但是,“生物剽窃”明显区别于“生物勘探”,发达国家主张的生物资源及其包含的遗传资源是人类公有的,各国不应宣称对其生物资源的主权。很明显,这只是他们为了掠夺别国资源的一种借口和狡辩,因为他们绝不会同意其他国家在自己的国家领域之内也如此肆意地“掠夺”和“剽窃”遗传资源。遗传资源“剽窃”者未经许可到资源原产国调查和搜集动植物材料,然后通过试验分离出有用的基因“标记”,再据此进行繁殖,提出所谓的发明创造,进而申请专利保护,其实质只是简单的“复制”,即使遗传资源经过简单改动也根本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和条件,据此,“生物剽窃”行为本质上就是“剽窃”而非“创新”,不仅不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因其劣根性而应受到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