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六债权与股权转让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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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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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伙人之间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所以,转让股东对转让前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受让股东对之前所有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当股权转让发生在先,债权发生在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工商登记与实际保持一致(1),转让似乎是没有发生的。因为没有债权人会去追溯公司之前的所有股东,此时受让股东自然承担第二顺位的清偿责任。当债权发生在先,转让发生在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当时与之交易时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根据上述理论受让股东肯定要对之前的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转让股东不必然承担责任。转让股东与退伙人类似,但并不完全一样,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合伙人是风险承担的共同体。所以,只有债权人证明其发生交易是因为与转让股东产生高度的依赖,否则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毕竟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是公司这个独立法人,股东的资信状况并不是决定清偿能力的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