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终端补贴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比较》
[注1]合同总价=98×24-1 200=1 152(元)[注2]合同总价=98×24=2 352 (元)
本例中,如果代理商按照约定有义务将全部终端补贴转移给最终用户,则该部分补贴应抵减通信服务对价1 200元,这与代理商模式下的购机赠费业务实质相同;如果直接补贴给代理商,该补贴作为支付给代理商的佣金,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处理。两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结果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3129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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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1.20 |
作者 | 沈颖玲 |
绘制单位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