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比较分析》
[注1]合同总价=4 500+98×24-1 200=5 652(元)[注2]手机对价=5 652×[4 000/(4 000+2 352)]=3 559(元)[注3]通信服务对价=5 652×[2 352/(4 000+2 352)]=2 093(元)[注4]合同总价=98×24-1 200=1 152 (元)
本文以终端销售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且代理商作为主要责任人两种情况分别讨论购机送费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经分析,手机的单独售价为4 000元;通信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 352元(98×24)。自营模式与代理商模式下,电信企业的具体收入确认金额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312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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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1.20 |
作者 | 沈颖玲 |
绘制单位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