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产妇年龄和妊娠不良结局关系的多因素分析*》
注:*以产妇年龄25~29岁组为参照。-表示该年龄组中某不良结局的发生率太小,导致该年龄组没有进入模型中进行分析。[SGA]小于胎龄儿。
表5显示控制了居住地、是否初产妇、妊娠方式、孕产期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妊娠高血压、子痫前期、贫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等因素后,≥40岁组双胎妊娠产妇的28~<32周和32~<34周早产儿发生率分别是25~29岁组的2.60倍(95%CI:1.22~5.53)、1.99倍(95%CI:1.16~3.42)。20~24岁组28~<32周、34~<37周早产的发生率分别是25~29岁组的1.99倍(95%CI:1.31~3.03)、1.33倍(95%CI:1.01~1.73)。<20岁、20~24岁、≥40岁的双胎妊娠中妊娠晚期死胎的发生率分别是25~29岁组的9.10倍(95%CI:3.18~26.01)、2.88倍(95%CI:1.50~5.51)、3.97倍(95%CI:1.31~12.01)。<20岁组SGA的发生率是25~29岁组的2.70倍(95%CI:1.28~5.66)。35~39岁组SGA的发生率是25~29岁组的0.73倍(95%CI:0.55~0.96)。各年龄组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与25~29岁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图表编号 | XD0013044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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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15 |
作者 | 杨旻、肖玲玲、汪吉梅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新生儿科、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新生儿科、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新生儿科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