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日出条款”类型归纳》

《表4“日出条款”类型归纳》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美国公司双重股权结构:溯源、争议及借鉴》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根据Winden(2018)、Bebchuk和Kastiel(2018)、Fisch和Solomon(2018)整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科创板已经在有计划地建立和完善各类基础制度和配套措施,在发行、交易和退市制度、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以及持续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变革,但如此大范围、深层次的制度建设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所以,针对特别表决权制度在现阶段的具体实施,我们建议:(1)对于已经在推行的制度改革,需要重点关注各项制度间的同步协调和配合。以信息披露机制为例,2019年7月12日,上交所连续发布8条备忘录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但这仅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基础,需要辅以严格的事后监管和违规处罚措施,才能保障效力的发挥。(2)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制度,需要积极寻求替代机制补足短板。如股东集体诉讼制度,虽然科创板实施意见已明确指出提倡探索建立相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但考虑到我国集体诉讼律师等相关法律资源的匮乏,这一制度在现阶段并不具备可行性。为保证股东维权通道的畅通,可以由证券监管部门牵头建立专门处理股东与公司管理层间纠纷的专业化仲裁机构。(3)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能力欠缺的现状,需要强化对控股股东的硬性约束。一旦创始股东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实现公司价值的提升,或严重违背了对股东的信托责任,就立即取消其投票特权。